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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2021-10-28
法院应当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的规定收取执行费。《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格的,每件支付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价格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支付;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1%支付;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0.5%支付;超过1000万元的,按0.1%支付。第三十八条同时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相关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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