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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项申诉权利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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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关于抗诉的期间,根据上诉还是再审抗诉的不同,规定的也不相同。 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必须在申请检察院抗诉期限内提出,而法律对再审抗诉的提出没有规定期限。
6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日止。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对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的2年确定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5年10月31日尚未届满的,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
如果再审被驳回,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抗诉期限无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提出或者不提出检察院的建议或者抗诉。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或者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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