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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获胜诉,法院应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承担被申请人因查封、扣押、冻结所遭受的损失赔偿责任。 《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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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院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一般情况下不能进行解封。但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解封: 1. 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 2.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对原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 3.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没有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 经法院审查,属于保全标的错误的,法院可以依法裁定撤销原查封裁定而予以解封; 5.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法院应该解封; 6. 具有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法院可以予以解封。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则提供了更详细的解释和规定。
证据保全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也可以依职权进行。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进行,而诉前证件保全通常由公证机关进行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诉前证据保全也是由人民法院采取的。如:《著作权法》第50条。
人民法院要对注册商标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到商标局办理财产保全手续。一、办理步骤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二、财产保全书件的准备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人民法院请求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权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 2、有关民事裁定书、判决书; 3、法院介绍执行人员前来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介绍信; 4、执行人员的证件。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2、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对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三、注意事项 1、被执行人必须与注册人一致。 2、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3、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4、对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一并查封为宜。 5、查封期限不应超出查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6、对商标注册申请不能查封。 7、协助执行手续齐备,商标局签收《送达回证》。四、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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