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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明,继承纠纷并不是一个案由,仅仅是对一个案件的性质的部分描述。至于究竟属于什么案由,还要探究案件的本身。如果是继承人之间的纠纷,那么诉...
首先说明,继承纠纷并不是一个案由,仅仅是对一个案件的性质的部分描述。至于究竟属于什么案由,还要探究案件的本身。如果是继承人之间的纠纷,那么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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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明,继承纠纷并不是一个案由,仅仅是对一个案件的性质的部分描述。至于究竟属于什么案由,还要探究案件的本身。如果是继承人之间的纠纷,那么诉讼主体是各个继承人。如果是继承人与之间发生的关于能否继承股东资格,变更为工商登记的公司股东,那是属于因继承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引起的资格确认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区别于遗产继承纠纷。此时的诉讼主体是获得公司继承权的继承人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公司是法人,具有法律拟制的人格,公司的所有意思表示均需通过特定的主体完成,比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或者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此时股权继承纠纷指向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不是持异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或者总经理等高管。
1、对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因主要针对是合同法律关系,所以,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人,即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作为原被告;另外,在涉及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方面还涉及利害关系人公司,所以,还可以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2、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主要是因为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违反《公司章程》并且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如优先购买权等)而提起的诉讼,此类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司其他股东,被告应当是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若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认为股权转让方存在违法、违规或欺诈等情形,也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以转让方为被告,提起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撤销。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若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不予提供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手续而产生的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可以单方作为原告或与转让方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起侵权之诉,被告方应为有义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司或协助提供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
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和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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