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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强迫交易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因此强迫交易案中追回的赃款应当返还给受害人。依照...
强迫交易罪的最新的判刑标准是:强迫交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强迫交易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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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是指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8)》第二百二十六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1)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商业活动。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强迫交易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对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破坏时本罪侵犯的主要法益,同时兼以侵害了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强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2、多次强迫交易的;3、社会影响恶劣的;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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