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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
可以构成法理意义上的“情势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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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变更原则的效力是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法预见的,不是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再次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我国现行《民法典》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典》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的的误解;显失公平更、可撤销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情况变更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同变更是变更合同内容,消除显示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履行;二、合同的解除即终止原合同关系,并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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