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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劳动关系主体既具有法律平等性,又具有客观隶属性;劳动关系产生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关系排他性;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劳...
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主要是: 1、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没有隶属性,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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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佣双方具有平等性。主体范围广泛,双方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为自然人一方为单位。雇佣关系主体之间具有普遍的平等性,雇佣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及雇佣合同的履行,均可由主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是自由协商确定,相互之间无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雇佣关系具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双重属性。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出卖劳动力,雇主支付工资报酬,具有财产属性。雇佣关系的人身关系属性表现在雇主未经雇员同意,不得将其劳动力请求权让与他人;同样,雇员未经雇主同意,不得让他人代为提供劳务,这是由劳动力直接依附于劳动者人身不能分离的本性决定的。 (3)雇佣关系受国家的干预程度较小,注重意思自治,体现契约自由原则。雇佣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课税对象。课税对象又称税收客体,它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根据,也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在现代社会,国家的课税对象主要包括所得,商品和财产三类。 比如,我国目前征收增值税的是销售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业务等;我们国家征收消费税的有烟、酒、化装品、鞭炮等。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包括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裁决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等。主要有以下特点:(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行政主体是行政职能的承担者,这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中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不平等。行政法律关系不平等,是指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行政机关具有更多优越地位。然而,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以抵制和平衡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的优越地位。(3)行政法律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提前规定。行政法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主体不能相互约定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自由选择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必须按照法律规范取得权利(职权)并承担义务(职责);这与民事法关系主体可以相互约定权利、义务、协商变更权利、义务、共同选择权利、义务完全不同。(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往往是重合的。行政主体实体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的重合性通常意味着其权利(职权)或义务(职责)的重合性。举例来说,征税既是税务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税务机关的义务(职责);维护治安既是公安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公安机关的义务(职责)。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不得擅自转让或放弃其权利(职权),否则将失职。(5)行政法律关系引发的争议,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按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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