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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新闻出版总署。规章解释由法规司商业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总署领导批准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起草部门提出意见,经法规...
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是否符合立法原则;(三)是否与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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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法规司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国务院办理规章备案手续。规范性文件公布后10日内,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及电子文本提交法规司备案,并于每年1月向法规司报送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范性文件经法规司会签后,报分管副署长签发;涉及重要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须经署务会议或署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分管副署长审核后报署长签发。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立法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主要问题等;(二)立法的主要依据;(三)起草过程;(四)确立的主要制度、管理措施;(五)征求意见情况及协调情况,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理由;(六)现行有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修改或废止;(七)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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