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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几项:(一)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二)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三)所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
代书遗嘱上必须有至少两位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如果能证明立遗嘱人因不会写字或因病写字困难不能亲笔签名,又能确认手印(指纹)真实,该遗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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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立此遗嘱前,立的有公证遗嘱,且没有将公正的遗嘱进行公正撤销的,应该以公正遗嘱为合法遗嘱,该遗嘱无效。 2、其它合法继承人能够拿出完整的写有明确日期的遗嘱。这个在判定哪一份遗嘱在先,哪一份遗嘱在后比较困难,后立的遗嘱有效。 3、若有证据证明该老人在立此遗嘱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其所立的遗嘱无效。 4、若有证据证明该老人在立此遗嘱时是受胁迫、欺骗所立的,则其所立的遗嘱无效。无其它情况,一般是可以认定该遗嘱有效的,即该遗嘱管用。
遗嘱不一定需要按手印。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是遗嘱人必须亲自签名,如果是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则还需要见证人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3)遗嘱人亲笔签名。(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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