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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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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条所规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实施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主体为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三)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
1、本罪的主体要件为对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2、主观要件即过失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4、客观要件即明知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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