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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
不可以。是否减刑要看其在监狱中的改造表现。罚金只是作为一种附加刑,并不能作为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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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八条列举了可以减刑的四类犯罪分子,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此不难看出,减刑的适用范围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和罪过形式的限制,也就是说犯罪分子犯什么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不影响减刑。由于缓刑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时,在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暂缓其刑罚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所以缓刑不是一个单独的刑种,而只是依附于原判刑罚存在的一种执行刑罚的方法。 单纯从刑法理论出发,对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刑条件,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都是可以减刑的。那么,是不是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减刑呢?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
如果自首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又符合《刑法》第72条规定的,可以判处缓刑。 《刑法》第72条的规定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从缓刑本身来看,是指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被判处刑罚的人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刑事制度。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处的刑罚不再执行,公开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也规定了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依法缩短。拘留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所以,被判缓刑并非绝对不能适用减刑,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也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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