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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规定)对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XX、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地区居民等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签发、制证、领证)《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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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办理《》和积分过程中,刁难申请人或者推诿、拖延的;(二)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或者为持查询相关信息、提供相关待遇时,违法收取费用的;(三)在对申请人进行积分或者材料核定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四)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的。
(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个人在申办《》、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理与补齐)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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