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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以现场记录方式固定证据,并作为处罚依据:(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二)不按规定使用远...
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单位,其出租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加重处罚的,经营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不是同一承租人实施的,经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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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二)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或者隧道内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千元罚款:(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二)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路肩的。一年内有前两款行为三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三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消除该违法记录:(一)交通信号灯因故障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识别的;(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标准影响驾驶人识别的;(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有违法行为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未达到十二分的,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六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三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得超过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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