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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视为无效

2022-06-11
收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无效呢? 第一点、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即: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在收养行为中,所谓意思表示真实,就是收养行为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并没有真正通过收养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在意思,而是试图通过收养而达到其他不法目的;或者通过收养来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收养的意思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是被欺诈、胁迫的结果等。只要有这些情形,就说明当事人从事收养的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由此而形成的收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第二点、违反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行为无效,即: (1)违反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 (2)违反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主要指违反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的收养当事人资格条件的。 (3)违反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相关法规

《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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