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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无效呢? 第一点、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即: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
收养关系无效的条件有: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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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为了确保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收养条件或收养程序主要包括: 1)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2)收养人未满30周岁而收养的; 3)非近亲收养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两人年龄差距不足40周岁的; 4)被收养人超过14周岁的; 5)生父母因超生而将子女送养;或将独生子女送养拟再领取生育指标的;以上违法现象,仅指一般收养而言。特殊收养应根据收养法的特殊规定,来判断其是否有效。
收养无效的情况如下: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4、违反收养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5、违反收养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无效的情况如下: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4、违反收养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5、违反收养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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