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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赔偿损失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 行政单位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你问的扣押财物属于行政处罚是: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做法,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做法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无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置完毕的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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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扣押物品的机关不同,依据的法律规定也就不同,规定的是否返还也就不一样, 公安机关、检察院扣押物品,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要返还或随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法院判决,与案件无关的物品要返还; 法院扣押物品,是当事人申请后采取的财产保全、执行措施,一般不会返还,折抵赔偿款等; 工商局扣押物品是为了进行行政处罚,要没收的。
(1)立案。(2)调查取证。(3)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4)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判决后执行不到位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重新执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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