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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负事故赔偿主体的区别是什么?

2022-05-06
看了以上几位律师的观点,楼主是该案最清楚实际情况的人,但就案情本身来看,我个人意见觉得甲的损失要求有一定道理。 1、甲有对内的追索权,理由是合伙损失是乙的过失造成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而这种过失并非经营上的过失,因此不能适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才承担责任的原则。至于楼主说讲的甲过错在前,且不论成立与否,这并不影响甲的追索权,就算有过错相抵,就过失行为的过错程度和因果的大小来看,乙的责任明显大于甲,因此甲仍有追索权。 2、甲行使权利过早,由于事故案件还未执行到位,甲乙对外存有侵权之债务而无现实的损失,虽然在法理上不排斥内部关系的先确定,但不能对抗债权人(伤者),与此同时会造成重复诉讼的可能(因为是连带债务,并且未判定义务最终承受人)。 3、是否散伙看合伙协议,连带责任是判决所定,不能以另一判决否定前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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