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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警用拖车拖移车辆不收取拖车费,社会企业的拖车作为一种委托服务,所收取的拖车服务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企业自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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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实际驾驶人承担,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如果出借人存在过错的,如将报废车辆借给他人或者明知借车人没有驾驶资格仍借车的,则出借人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以承租人和出租人为共同索赔对象,承担连带责任。
1、汽车租赁公司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例如汽车租赁公司出租的存在安全隐患,也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汽车租赁公司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汽车租赁公司提供了安全的汽车,并审查了承租人的驾车资格,那么发生交通事故时,汽车租赁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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