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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注册申请核转与代理,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申请手续。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内容填写是否...
商标注册申请的核转与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申请手续。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内容填写是否如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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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实施细则》规定,各种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1991年组织商标事务所在南京、湖北、上海、沈阳、常州、徐州、成都、吉林等8个省、市进行了成功的试点。1993年7月15日修订公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实行商标代理制,并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直接送达。到目前,商标代理事务所已发展到100个。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已由核转制变为代理制。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也可以直接向商标局送达。 为了方便申请人,在我国律师制度不够健全时,我国国内商标实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转制。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申请手续。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内容填写是否如实准确,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符合手续则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转递。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内容进行复核汇总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转递。在习惯上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第一级核转机关;省局为第二级核转机关。商标局发放的《商标注册证》也由核转机关转发。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的,还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相关延伸】 问:两个人同时申请近似商标怎么办? 答: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一、备案主体可向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工商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包括商标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项目。二、备案处理方式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可直接提交,也可邮寄处理。直接提交的,商标局审查按要求填写的申请书和检查的相关证明书,留下检查文件的复印件。邮寄处理时,商标代理机构应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提交登记主管部门盖章或公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直接提交的,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厅专门接受窗口处理的邮寄处理的,向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发送文科,邮政编码:100055。三、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注册,应填写商标代理机构注册表(按要求填写商标代理机构盖章,负责人签字,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登记主管部门盖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照复印件、公证的工商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照复印件、商标代理机构盖章(二)经营者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四,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变更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怠于办理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一)变更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应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变更记录表,提交以下文件:1、登记主管部门发行的变更证明书,盖上登记主管部门印鉴的变更证明书的复印件,或者公证的变更证明书的复印件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照的复印件,盖上商标代理机构印鉴3、经营者有效的身份证明书的复印件。(二)变更其他备案事项的,应当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表并提交下列文件: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五,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合并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合并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怠于办理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处理商标代理机构合并申报时,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合并申报表,提交以下文件:(1)登记主管部门发行的合并登记证明书,按下登记主管部门印鉴的合并登记证明书的复印件,或者按下公证的合并登记证明书的复印件(2)合并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照的复印件,按下商标代理机构印鉴(3)授权委托书和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书的复印件。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以外的申报事项同时变更的,由商标代理机构变更申报处理。六、商标代理机构取消注册/结算商标代理机构取消注册,变更营业注册,停止商标代理业务的,必须与委托人签订未完成代理事项的委托合同或委托人同意与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销,变更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商标局办理注销备案/结算。办理注销备案/结算的,应当填写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备案/结算表并提交以下文件:(一)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变更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加盖登记主管部门章戳的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经过公证的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二)仅办理结算的,须附送盖有登记主管部门章戳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上述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三)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办理结算的,拖欠的规费应当及时补足,所交预付款有余额的,商标局经清算后予以退回;指定非本商标代理机构名义账户的,须另附材料说明。注销备案/结算的商标代理机构,其未完成的商标代理事宜,商标局将有关书件直接送达商标申请人或者按照《关于委托人直接领取相关书件的通知》办理;商标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书件送达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七,工作时限商标局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商标代理机构补正,补正合格的,予以备案。八,办理费用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无须缴纳费用。九、备案信息公布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商标局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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