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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批捕后律师不可以查案卷。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的只有涉嫌的罪名和羁押的场所,律师要了解案情,可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情况,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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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批捕后律师不可以查案卷。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的只有涉嫌的罪名和羁押的场所,律师要了解案情,可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情况,然后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如果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可以查阅刑事案卷。辩护律师不能将案卷材料交给当事人家属,这是违法的。 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5年9月15日,法办[2005]415号。 你院《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请示》(鄂高法[2005]260号)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按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法释[2002]39号)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查阅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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