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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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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离婚协议书时,第一点,必须明确双方是自愿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自愿达成的。 第二点,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作出处理意见,如: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等事项。 第三点,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剥夺或限制一方的合法权利。 第四点,协议书一式三份,里面的内容不得私自涂改,并且需要在婚姻登记员前面进行签名。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离婚协议书内容: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离婚登记”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 1、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抚养; 3、财产处理; 4、债务处理。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财产处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等;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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