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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1997年11月4日通过)一、如何认定盗窃罪立法追诉期盗窃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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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1997年11月4日通过)一、如何认定盗窃罪立法追诉期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二)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三)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或者盗窃数额巨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盗用他人长途电话账号、码号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五)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公布,江苏省盗窃罪追诉标准根据该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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