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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的不同做法各国对存在区际法律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解决方法:(1)根据准据法所属国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2)直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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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的不同做法各国对存在区际法律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解决方法:(1)根据准据法所属国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2)直接根据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确定准据法(3)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4)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居所地法或所属地方的法律代替其本国法(5)采用国际私法的规定确定准据法。2、中国的做法中国兼采上述第(1)种和第(3)种办法,表现为《民通意见》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1、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性质的涉外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些法律规范不能直接成为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因此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只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由于冲突规范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它只指明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因此不同于可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就其调整功能而言,必须与其引用的特定国家的实体规范相结合,才能发挥法律规范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因此只是间接调整。 2、准据法是指通过冲突规范援助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准据法必须是冲突规范引用的法律;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准据法必须能够直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我国票据法根据通常的法律冲突的处理原则,对涉外票据在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票据行为方式以及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等方面发生法律冲突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准据法。 1、关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而如果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2、关于票据的行为方式。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3、关于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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