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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员审理的,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以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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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诉讼期六个月内,期间没有法律规定时间。快慢取决于诉讼的复杂性及法官的办案效率。一般情况下五个月左右会下达判决书。
从实务操作的角度上来看,这个问题难回答。单纯从法律规定而言,普通程序6个月审结,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实践操作的问题:被告无法送达,公告诉讼材料和开庭时间要60天,一般第63天才开庭。开庭后法院作出判决,要判决公告60天加上诉期15天(涉外上诉期30天)。这样一来单纯走公告就已经四个月了。被告提管辖权异议,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可以提管辖权异议上诉,至少又要两个月。被告来应诉,但案件复杂,需要多次开庭审理,又不知道要多久了。总之,实践操作总是和规定有出入。以上答案仅个人意见,供题主简单参考。
对于审限民诉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为3个月,3个月内必须结案,不能延长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一审法院应当在给予的审限内作出判决。此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按二审的审限进行审理,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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