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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享有的权利有: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经理等权利。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
对股东权利的限制有: 1、禁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禁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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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可以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控股股东的权利主要是:(1)控股股东在重组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当保证社会职能的分离和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机构和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2)控股股东有义务诚信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3)控股股东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人。(4)控股股东不得履行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的任何批准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6)控股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与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1、隐名股东不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主张权利应当通过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会支持实际股东。隐名股东应当如实出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股东身份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二)参与重大决策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 (四)知情权。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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