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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海事诉讼,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
下列海事诉讼,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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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下列海事诉讼,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经济案件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对此,人民法院应如何确定管辖的问题,我们在讨论中形成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约定容易理解为两地法院各自行使管辖权,应视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确认其无效,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确定管辖。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实质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应为有效。请问哪种意见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实质上是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应视为有效。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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