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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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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未处理,如果需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而扣留车辆的,调查结束前车辆是不能开走的。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交通事故没处理完一般是不可以提车的。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若是没有解决好,一般不可以提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五日内,当事人收到领取通知后,才可以提车。如果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由扣车的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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