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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 公民符合如下条件可办理户口迁移: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及收养已登记常住户口未成...
结婚迁户口需要办理的手续: (一)结婚户口迁移(夫妻户口不同省) 1.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并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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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个人申请、迁出地的准迁证、迁入地的准迁证、身份证明,去原籍的派出所办理一下就行了。但是户口迁移的情况多多,就看属于哪一种了。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强制迁出户口(根据《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将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 (一)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经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的;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相关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已生效的。 第九十七条符合本规定第九十六条情形,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将该房屋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现房屋所有权人书面申请; (二)现房屋所有权人居民户口簿; (三)现房屋所有权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主要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及公告等。 第九十八条符合本规定第九十六条情形,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受理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人)提交材料及申请内容属实的,制作《迁移户口告知书》,并送达该房屋内原登记户口人员。告知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原登记户口人员在国(境)外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原登记户口人员需在告知期限内,按照《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五条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告知期满后,原登记户口人员未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的,经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原登记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至房屋所在地社区(村)家庭户,同时制作《户口迁移通知书》,并送达原登记户口人员。 相关文书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进行送达。委托送达的,委托机关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文书,受委托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文书之日起10日内代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以原登记户口人员易于知晓的方式进行,可以通过市级公安机关门户网站或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进行公告,也可以同时在房屋所在地社区(村)或居民小区公告栏张贴公告。 第九十九条符合本规定第九十六条情形,《迁移户口告知书》送达后,原登记户口人员在告知期限内以双方在买卖、转让房屋过程中对户口迁移事项另有约定为由提出异议,并提交协议、合同等相关书面材料,经核查确认属实的,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并通知申请人。暂缓事由消除后,申请人可以重新提出申请。你的户口是否已迁入南京?现在的政策是积分落户,或者你的情况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所内迁移。凭户口簿和公民身份证直接到北京市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的迁移;属婚迁的,须再提交结婚证和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与建房办理迁移的,须再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所间迁移。凭户口簿和公民身份证到北京市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属婚迁的,须再提交结婚证和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与建房办理迁移的,须再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跨区迁移。凭户口簿和公民身份证到北京市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属婚迁的,须再提交结婚证和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与建房办理迁移的,须再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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