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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上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拘留中心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转达被拘留人的上诉和上诉,不得拖延、扣押或者阻挠。公安机关、人民检...
可以申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于被羁押人的申诉、上诉,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有关机关处理,不得拖延、扣押或者阻挠。对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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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申诉。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于被羁押人的申诉、上诉,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有关机关处理,不得拖延、扣押或者阻挠。对揭发、控告司法工作人员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要分情况而定。1、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探视的。因为案件还处于侦查、审诉、审判阶段中,为防止串供、反供,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不能探视的。2、特殊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探视的(这种情况是极为罕有的)。但是要经办案机关的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司法实践中,在未经法院判决,且判决未生效之前,一般是不允许家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好友去看望的,只允许律师在经得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的授权委托之下可以探望。《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8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与港澳台或外国的近亲属通信、会见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如果司法机关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可以上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拘留中心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转达被拘留人的上诉和上诉,不得拖延、扣押或者阻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告。《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以上刑罚的,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逮捕:(1)可能实施新犯罪;(2)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3)可能破坏、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行供应;(4)可能对受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报复;(5)试图自杀或逃跑。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质、情节、认罪情节、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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