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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小三买房子的话,那么该行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妻子可以...
妻子可以起诉主张赠与房产的行为无效,进而要回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夫妻双方对于家庭重大共同财产应该协商一致,才有权做出处理。私自买房赠与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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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对于家庭重大共同财产应该协商一致,才有权做出处理。私自买房赠与小三,也是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妻子可以起诉主张赠与房产的行为无效,进而要回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根据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重大共同财产应该协商一致,才有权做出处理。私自买房赠与小三,也是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妻子可以起诉主张赠与房产的行为无效,进而要回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实行财产共同制,除非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挣的钱都归夫妻共同所有,不分彼此。因此,如果其中一方出轨,给第三者购房或赠送财物,都属于单方处置财产,侵占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份额,另一方有权向“第三者”追回属于自己的那半份份额,而属于出轨方的那半份财产,则属于自愿性质。 2.《民法典》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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