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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不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提出复议申请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书面形式,即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据以请求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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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提交的,据以引起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法律文书。
行政复议的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由于行政复议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行政相对人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因而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基础。
申请行政复议作为供应商的一项维权渠道,其解决的问题有其特定的范围,并不是任何事项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方式去解决。具体来说,供应商只有在发生或遇到以下一些事项时才可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被“罚款”处罚的情形。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采购活动中,如果有关机构认为他们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资格等违法行为,可以对其实施“罚款”处罚,此时,供应商如果认为有关机构调查或掌握的情况不实,或对处罚结果不服等,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情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有关执法部门认为,供应商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或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等,可以对供应商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对此,如果供应商认为定性不准,或处罚过重等而不服处罚决定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以协调解决有关矛盾问题。 不服被“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处罚的情形。在采购活动中,如果有关部门认定或发现供应商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存在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等行为,可以对其作出“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如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各种建筑或技术性的资质证书等,对此处罚,如果供应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被“警告”处罚的情形。如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执法机构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发现其存在着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等,可以对其实施“警告”处罚。对此,供应商如果对有关部门对其实施的“警告”处罚表示不服的,也可以依程序和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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