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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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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或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者用人单位缴费义务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发生变化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培训、求职登记、职业咨询与指导、职业介绍、档案保管等服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合法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持培训费缴纳证明和结业证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总额。职业介绍或者职业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服务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给予补贴。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人员领取,应当按照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其本人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凭证领取。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由其本人持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凭证取。失业人员确因患严重疾病等特殊原因致使本人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委托他人持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代领手续,代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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