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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检验鉴定扣留机动车时限如下:现场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检验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结束鉴定,超过20个工作日需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自检查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天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当事人接受拘留的事故车辆。经通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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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的检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天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通知当事人接受被拘留的事故车辆、汽车驾驶执照和被拘留的物品。驾驶员逃跑的无主车辆或通知当事人30天后未收到的车辆,公告后3个月未接受处理的,按照法律处理被拘留的车辆。
交通事故车辆的扣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5天,特殊情况经批准后不得超过65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期限,确定期限不得超过30天。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 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未领取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通知当事人30日后未收到的车辆,公告三个月后未收到的,依法处理被扣留的车辆。
交通事故的停车期限超过20,超过20天的,必须得到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可,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也就是说,交通事故扣押车辆的最长期限是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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