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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由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负责受理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委托和核实居住地的事宜,并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居住地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会调查...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4、被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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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期满,由负责实施社区矫正的司法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社区矫正人员不需要去法院。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1.缓刑应当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要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具体的规定有:未经请假不得离开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学习、不少于8小时的公益劳动,定期思想汇报。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可以给予警告;警告三次,撤销缓刑,予以收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8小时;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第一个月不少于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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