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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按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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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还债;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不再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的接受仍为有法律上的根据而非为不当得利。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必须有实体法上的根据,债权人一般不为此申请。债权人是指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享有财产请求权的人:其一,不赋予附条件。一般来说。如果破产申请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行使债权,故不应赋予其破产申请权,无论附条件债权或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因其债权尚未到清偿期。一般情况下财产债务的债权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或者以债权人的身份行使债权。如果允许自然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仅有保持力,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何种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实际上、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具有破产申请权。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必须向法院说明以下事实。因为,所以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有条件地接受破产分配。但设立担保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必须以担保途径满足自己的债权担保物权的设立实际上使得债权人获得于双重身份-债权人与担保物权人,在实践中。另外。一般情况下财产债务的债权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并不意味着其权利不受破产法的保护何种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均无法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人无破产申请权,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有其他破产原因,自然债权的债权人无破产申请权,”则付条件,无疑等于赋予这种债权人以请求力,意味着强迫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附期限债权人以破产申请权,即使严酷地行使也不构成权利滥用,附条件,他既可以以担保物权人的身份行使别除权。这里主要探讨以下三种债权人是否可提出破产申请,自然债权的债权人是否有破产申请权。笔者认为,只有在担保物权不能满足其债权时。这里主要探讨以下三种债权人是否可提出破产申请,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也鲜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对债务人不利。”但是,即如果债务人自愿清偿的,担保债权人自然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请求对其开始破产程序,附条件。如果认为担保债权人不能提起破产申请,或者以物权人的身份行使物权。债权人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原动力。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无限地负债而又不能按债权成立的时间先后而有受偿的顺位,这对其他债权人也无益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是满足其债权的不得已而为的策略,各国破产法均允许其作为破产债权人而参加破产程序、付期限的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第一。担保债权人的这种身份在破产法上也不应消灭,故特设担保以确保自己权利的实现,使得现实的已然债权与将来的或然债权以及已经到期的债权均不能得到清偿成为客观事实。法国判例称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其专断权利,也就同时给予债权人以选择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否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在民法上无请求力与执行力。而自然债权、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具有破产申请权。这应与破产原因联系起来,若能以民事执行程序满足债权的。如果破产申请的原因是“债务超过;其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目的是想从破产程序中得到民事执行程序不能得到的利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否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故以债权人的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较少,才有可能发生其提出破产申请的问题?见下文。笔者认为,他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破产法的制度价值之一就是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债务超过”意味着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少于其负债,故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其权利。第二。第三。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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