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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许多当事人往往不确定残疾评估的时间,害怕残疾评估的结论在诉讼中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结合成都目前的司法实践,律师建议在交通事故中骨折的伤者,最好选择治疗结束后受伤3个月以上的伤残鉴定。如果安装了内固定,如果医嘱取出内固定时间不长,可以取出内固定后再进行鉴定。如果时间较长,可以不用等内固定取出后再申请,也可以同时鉴定取出内固定的后续治疗费用残疾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交管部门、当事人或法院委托。但是,在委托之前,我们必须知道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否则鉴定结论可能会因违法而被法院采纳。
3.5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3.5.1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5.2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3.5.3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5.4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①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②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③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鉴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侵权人主张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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