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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还有《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2010年11月22日通过,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因为每个集资案件单独拆分开来都只是一个民事借贷案件,只有合并起来看才发现这是犯罪行为,难以提早发觉。因为被害人数量及其庞大,一般都有三、五十个,每个人被非法收取的金额不同需要查清。需要召集所有被害人召开债权人会议,将被告人退赔的金额需要按比例清偿给各个被害人……这类案件处理非常繁杂,而且有增多的趋势,我们只能相信法院可以妥善处理。
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预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六条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第十七条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第十八条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第十九条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第二十条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预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第二十一条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XX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如下规定清退:XX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XX第十六条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XX第十七条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XX第十八条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XX第十九条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XX第二十条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预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XX第二十一条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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