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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决定生效之日前,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恶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由此转移和变相转移的财产由清算组负责追回,并入清算财产。造成损失的,...
开庭审理后判决前被告转移资产,致使名下没有资产,无法执行,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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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确实准备离婚,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处理。同时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行为保全,例如人身保护令)
问:两年前,我发现丈夫有了外遇。尽管当时我很痛苦,但还是忍住没问他,希望他能回心转意。因为我们曾一起度过了最艰苦的日子,努力创业,现在总算有了一家有一定规模的公司。也就在三年前,就是公司业务基本走上正轨时,我为了更好地照顾家,主动放弃了在公司里的职务,让他另聘了工作人员,我回家做起了全职太太,照顾公婆、孩子和他。 我以为这份感情可以让我们长长久久,可他竟没经住诱惑。经过两年的观察,我发现他并没回心转意,反而开始向我提出离婚。我不愿将辛苦打拼得来的家业就这样拱手送人,于是坚持不离。但就在前几天,我偶然发现丈夫竟不知何时将公司转到了他弟弟的名下,还有我家的房子,也转到了他父亲的名下。我知道目前这种情况我们早晚要离婚,可财产都被转移了,离婚后我就会一无所有。请问,我该怎么办?手机尾号“0037”的读者 说法:这位读者问的问题比较常见,经常有当事人反映离婚前对方有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 在这里我们首先应当指出,依照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这位读者提到的公司权益和其提到的房产应属其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我们认为这位读者丈夫的行为属于在离婚前隐藏转移双方共同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既然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位读者的丈夫未同其协商一致便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就是无效的,这位读者完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其丈夫非法转移共同财产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丈夫擅自向其弟弟转移公司权益及向其父亲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无效,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丈夫单方转移双方共同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就可能判决这位读者丈夫擅自向其弟弟转移公司权益的行为及擅自向其父亲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无效,并判决撤销上述转移财产行为,从而,在审理这位读者和其丈夫离婚诉讼时能够将上述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可追究这位读者的丈夫非法转移隐藏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这位读者应当做的是,聘请具有离婚专业诉讼经验的律师,调取其丈夫非法转移共同财产的证据,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对于尚未实际交付赠与物的情况完全可以随时撤销(法定不准情况除外),并不违约,楼上对于诺成的理解太机械了.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另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几种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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