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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中以一方名义在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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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中以一方名义在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一、分割公司财产实际上就是公司股权的转让,夫妻一方可以将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另一方。 二、离婚时如何分割公司财产。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夫妻股权的受让方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的,以同等价格购买,若股东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夫妻离婚时公司财产的分割: 1、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协商一致转让;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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