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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一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列规定: 1、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一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列规定: 1、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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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可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单位申请复议一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第51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日起3天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2、第53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审查以下内容,作出审查结论:(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明确,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终止审查。3、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计一次为限。
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涉案对于受害人在事故中受到的经济损失,以侵权责任法生效日划分,处理程序有所不同。2010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案件被害人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并且对于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再处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但在2010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案件,依照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没有以上那些限制,即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受害方如果遇到这种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索赔案件,应该考虑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尽可能获取多的经济赔偿:第一个是要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要求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民事赔偿调解,以调解促和解,以和解促赔偿,用谅解和缓刑提升赔偿额;第二个是处理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发生的案件,在肇事车辆有交强险的情况下,可以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请求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全面赔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判定是否吊销驾驶证的关键,要看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2、建议肇事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争取缓刑。 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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