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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不是中国刑罚的种类。从《刑法修正案(九)》对终身监禁规定的立法技术上,明确了刑九规定的“终身监禁”不属于新的刑罚种类而只是一种行刑方...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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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贪污受贿案件属于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中贪污贿赂类刑事案件,当然是刑事案件中的一类,目前由检察院的反贪部门管辖。
一是非法占有侵犯的是刑法保护的所有权和对该财产实际掌握和控制的状态,还不能单纯的理解它仅仅就是所有权,因为有的时候行为人贪污这些财物,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所有权只是一方面,在侵犯所有权的同时对这个财产实际被掌握和控制的状态也要进行考虑和考量;第二点,我觉得特别有道理,非法占有不能狭义的理解为据为己有,这一点来说实在原来我们在思考上也有一个变化,原来我们觉得贪污罪就是将公物据为己有,但是最高院是这样理解的,虽然刑法在贪污罪上是贪污数额来认定,但是贪污数额应理解个人控制和掌握的公共财物的数额,只要使公共财物脱离了控制行为人就完成了非法占有,我觉得这个话说得就非常客观,他不是理解这个法律非常的机械,而是从立法的本意上来理解,贪污罪只要使公共财物脱离了控制,行为人就完成了对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并不一定说非要揣到自己腰包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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