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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决定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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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起决定作用的负责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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