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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具有注销土地使用证的职权,国土部门只负责具体经办,登封市国土局未经批准就擅自注销别人土地使用证,此举显然超越法定职...
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败诉后应当履行决定书,撤销或更改对当事人的处罚。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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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了当然就要履行最终的决定了。1、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属于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应明确其具有可诉性。如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就原行政机关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2、参考“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民事诉讼法中督促程序等相关规定,对具有履行义务、履行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明确行政复议决定书具有可强制执行性。
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大多人不清楚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话,一般来说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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