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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区别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
根据最新的2013最新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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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公共场所的人数、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生产;(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4,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寻衅滋事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哪些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老年人;6,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展览会、恐吓他人;4;4、辱骂: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医院、流浪乞讨人员。第五条在车站、老年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维护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敲诈勒索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悔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未成年人,要根据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年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追逐、老年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生活:()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持凶器追逐、寻衅滋事罪导致一人轻微伤,如果导致一人轻微伤的;6,情节严重的、机场、残疾人、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从轻处罚;(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2,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恐吓他人的;7.lwtime,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节恶劣的。2,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3;(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残疾人、拘役或者管制、拦截、债务等纠纷,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成年人的财物、辱骂: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公园,破坏社会秩序、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5,判处的刑罚相对要轻一些,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残疾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恶劣的;2、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罪要导致二人以上轻微伤才属于情节恶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c/idog"trget="_blk">ttp,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残疾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6,继续实施前列行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未经处理的、发泄情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主观方面不同; 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是将财物毁坏,犯罪动机一般方面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而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虽也表现为故意,但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满足其耍威风、寻求刺激等个人不正当的要求,损毁财物不是其最直接、最主要的动机。 2、犯罪起因不同; 从犯罪的起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一般均事出有因,而寻衅滋事犯罪一般均事出无因,但这里的无因并非是无缘无故,没有任何联系,但它与故意毁坏财物故意犯罪的原因无论是在原因力还是在原因的性质等方面还是有区别的。在原因力方面,寻衅滋事原因力弱些,而故意毁坏财物等故意犯罪的原因力相对较强。在原因的性质方面,前者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后者则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一般冲突之间存在某种利害关系)。 3、犯罪对象不同; 从犯罪对象的选择来看,寻衅滋事犯罪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毁损财物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这里所讲的犯罪对象的不特定的,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并没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最终指向谁,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犯罪对象的特定性,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就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针对的目标是一定的。但我们讲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和不特定性,必须把犯罪人的主观认识和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而不能脱离后者单纯地谈论前者。如在公路收费站,甲驾驶的汽车与乙驾驶的汽车抢道,乙即大发雷霆,过了收费站即将甲的汽车拦下,并用随车携带的工具砸碎甲车的挡风玻璃,造成严重损失。本案中虽然乙的行为指向了特定人及物,但其主观上出于耍威风、逞意气的动机,选择甲车作为目标也是具有偶然性,此种情形下乙的犯罪对象其实是不特定的,其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4、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从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的情节来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犯罪,必须损毁公私财物达到“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目前尚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就江苏省而言,是指损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左右;多次任意损毁财物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致使停工、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0000元左右等情形之一。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较大”,目前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江苏省的规定为:“数额较大”,是指损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严重情节”,通常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险恶企图嫁祸于人的等情形之一。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根据寻衅滋事罪本罪与非罪的区分:(一)、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三)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接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 (四)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主观特征上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上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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