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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在认定赌博罪共犯时必须注意两点: 一是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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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在认定赌博罪共犯时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必须有共同的赌博犯罪故意即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行为人的认识状态是明知,认识内容是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在此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意思的联络和沟通可以是双向的也可以是单向的,即使他人不知情也不影响赌博罪的成立。二是行为人必须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信、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中计算机网络帮助主要是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是关于赌博犯罪及处刑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所谓赌博犯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出于获取金钱和财物的目的,一般表现为以钱财作赌注,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当然,本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并非要求行为人一定要实际赢得钱财,只要是主观上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即使事实上没有赢得钱财甚至输钱赔本,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聚众赌博”,是指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聚众赌博,行为人本人不一定参加赌博;所谓“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即以赌博所得为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本条犯罪,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根据本条规定,犯赌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要注意区分赌博犯罪与一般赌博违法行为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不是以此作为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场所、赌具等,但未从中渔利的,一般不应作犯罪处理,可以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因违法程度会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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