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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出让协议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即双方愿意进行商谈,...
处理土地纠纷主要分两种,一是土地所有权的纠纷;二是农村承包经营权方面的纠纷。 1.土地所有权的纠纷,主要是组与组之间,村与村之间,甚至是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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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加之受农村习惯的影响,农村承包土地互换往往未报发包方备案。备案与批准或同意具有不同的性质,其法律意义自然不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4种常见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中,除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外,互换、转包和出租并不要求经发包方同意,只报备案即可。由此可见,承包土地互换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备案是为了便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起着告知、登记和备查的作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但采取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未报发包方同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互换未报备案为由,请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不予支持。
就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来说,双方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 1、土地出让金以成交确认书为准 2、在调解书签收后一周内,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县政府和××县国土局在××公司提出申请之日起一周内办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县政府和国土局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该地块上建筑物拆除完毕将净地交付××公司 4、××公司在开工后8个月支付土地出让金余款,并缴纳土地契税、人防费,同时××县政府和××县国土局补偿××公司258万元 5、出让地块东侧港防绿化带,由××县政府和国土局2008年6月30日前建设完成。
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一是有证的起诉政府给另一方颁证侵权; 二是无证的起诉政府给另一方颁证行为侵权。笔者认为,无论起诉方有无相关证件起诉政府给另一方颁证行为侵权,只要有行政诉讼法上所称政府颁证行为与其有利害关系即是有原告资格,可以起诉。但问题是颁证行为被撤,被维持当事人间暗含的民事争议并未消除,而人民法院又不能一并解决。笔者认为如上述两种起诉的情况,过去的行政审判并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不服颁证行为并没有反映矛盾的实质。因此,人民法院没有厘清不服确权行为的实质而简单地受理而形成了隔靴挠痒。笔者认为,此类应当属于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理由如下:所谓土地权属争议,望文生义是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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