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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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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的或者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那么即使已经立案也会被驳回起诉,因此就不能再起诉了。但是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情形的,或者有正当理由可以再次进行起诉。
不能以相同的诉讼请求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撤诉后还能再次起诉,法院参考如下法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4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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