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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2号新规

2022-09-26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二)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和修改城乡规划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四)违反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修改城乡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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