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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中一方的诉讼行为对其他诉讼人能

2022-02-15
民事诉讼法》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据此规定,共同诉讼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另一种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这两种类型的共同诉讼相同之处在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都必须为2人以上共同进行诉讼,即原告为2人以上,或者被告为2人以上,或者原告和被告均为2人以上。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不同、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以及是否必须合并审理并一并作出判决(调解书)不同等四个方面。在必要共同诉讼中,由于共同诉讼人往往对诉讼标的享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而在通常情况下,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中的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也发生法律效力;而在普通共同诉讼中,由于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此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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