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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转送,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转送至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机关;(二)对与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同级的...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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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时间可以认定为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间为知道的时间;(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的,受送达人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送达时本人不在的,与其共同居住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本人指定代收人的,代收人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受送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收发部门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有送达人、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送达回证上签署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四)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当事人签收邮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五)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的,公告规定的时间届满之日的次日为知道的时间;(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履行期限的,公安机关收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之日起六十日的次日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履行期限的,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为知道的时间。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全面审查:(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五)是否存在明显不当;(六)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故意作出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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