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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2022-09-11
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运营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治安、交通法规及有关各项规章制度;(二)携带、佩戴准运证件和服务标志;(三)按计价器照章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多收车费,不得暗示、索要、私收礼物和小费;(四)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收取和索要外币,不得与乘客套汇、换汇,营业中收取的外汇人民币应按国家规定上缴;(五)接受客运管理稽查人员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的检查,遵守营业场所秩序,服从调度人员调派,在公安部门同意停靠的路段,遇招手即停车;(六)夜间去远郊或出市运营,要到营业站点登记;(七)仪表端庄、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不论里程远近,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八)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和本单位保卫部门,不得知情不报;(九)严禁利用出租汽车运载赃物、违禁物品和进行流氓、赌博等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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